
隨銳科技:承諾管理制度
時間:2016-08-09
證券代碼:835990 證券簡稱:隨銳科技 主辦券商:申萬宏源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諾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承諾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其他承諾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稱“承諾人”)的承諾及履行承諾行為的規范性,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承諾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請掛牌或上市、股票發行、再融資、并購重組以及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等過程中作出的解決同業競爭、資產注入、股權激勵、盈利預測補償條款、股票限售、解決產權瑕疵等各項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期限,承諾履行涉及行業政策限制的,應當在政策允許的基礎上明確履約期限。
第三條 承諾人所公開作出的各項承諾,應為可實現的事項,內容應具體、明確。公司應對承諾事項的具體內容、履約方式及時間、履約能力分析、預估風險及對策、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等方面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諾管理
第四條 承諾事項需要主管部門審批的,承諾人應明確披露需要取得的審批,并明確如無法取得審批的補救措施。
第五條 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人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人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人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于維護公司權益的,承諾人應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承諾人應將變更承諾或豁免履行承諾事項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承諾人及其關聯方回避表決。超過期限未重新規范承諾事項或未通過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人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人不得出現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情形。
第六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時,如原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的相關事項未履行完畢,相關承諾義務應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七條 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發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諾事項及進展情況。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和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和解釋,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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