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銳科技:對外擔保制度
時間:2016-08-09
證券代碼:835990 證券簡稱:隨銳科技 主辦券商:申萬宏源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擔保制度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擔保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投資者的利益,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控制公司資產運營風險,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為他人提供下列擔保的行為:被擔保企業因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原因向公司申請為其提供擔保,其中包括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第三條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強化公司內部監控,完善對公司擔保事項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盡可能地防范因被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等原因給公司造成的潛在償債風險,合理避免和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第四條 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對外提供擔保,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業務規則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章 對外提供擔保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公司原則上不對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但經本制度規定的公司有權機構審查和批準,公司可以為符合條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籌、融資事項提供擔保。
第六條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依照法定程序審議批準。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第七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要求被擔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質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擔保,或由其推薦并經公司認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證等方式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規定向為公司審計的審計機構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第九條 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審慎對待和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
第三章 對外提供擔保的程序
第十條 公司日常負責對外擔保事項的職能部門為財務部。
第十一條 公司收到被擔保企業擔保申請,開始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資信狀況評價。公司應向被擔保企業索取以下資料:包括被擔保方近三年的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未來一年財務預測,貸款償借情況明細表(含利息支付)及相關合同,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簡介,銀行信用,對外擔保明細表、資產抵押/質押明細表,投資項目有關合同及可行性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公司收到被擔保企業的申請及調查資料后,由財務部對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該項擔保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并對被擔保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財務情況、投資項目進展情況、人員情況進行實地考察,通過各項考核指標,對被擔保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成長能力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 財務部根據被擔保企業資信評價結果,就是否提供擔保、反擔保具體方式和擔保額度提出建議,上報總經理,總經理上報給董事會。
第十四條 公司的對外擔保事宜,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由董事會、股東大會各自審議。
第十五條 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需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擔保事項屬于關聯交易的,按照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的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審議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事項,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不得參加對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無關聯關系的其他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擔保決策后,由財務部審查有關主債權合同、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負責與主債權人簽訂書面擔保合同,與反擔保提供方簽訂書面反擔保合同。
第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須在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簽訂之日起的兩個工作日內,將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傳送至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擔保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 公司提供擔保的過程應遵循風險控制的原則,在對被擔保企業風險評估的同時,嚴格控制對被擔保企業的擔保責任限額。
第二十條 公司應加強擔保合同的管理。擔保合同應當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并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對于被擔保企業的項目貸款,公司可以要求與被擔保企業開立共管賬戶,以便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要求被擔保企業提供有效資產,包括固定資產、設備、機器、房產、法定代表人個人財產等進行抵押或質押,切實落實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三條 擔保期間,公司應做好對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及抵押/質押財產變化的跟蹤監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考察;在被擔保企業債務到期前一個月,財務部應向被擔保企業發出催其還款通知單。
第二十四條 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公司應在債務到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由財務部執行反擔保措施。在擔保期間,被擔保人若發生機構變更、撤消、破產、清算等情況時,公司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行使債務追償權。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應在開始債務追償程序后五個工作日內和追償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追償情況傳送至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執行。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8月5日
董事會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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