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16-08-31
證券代碼:835990 證券簡稱:隨銳科技 主辦券商:申萬宏源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系指公司通過法律規定的公開以及非公開等方式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但不包括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第三條 本制度是公司對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為準則。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募集資金只能用于公司在發行文件中承諾的募投項目。公司董事會應當制定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非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依法作出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決議,任何人無權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第五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應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負責建立健全并確保本制度的有效實施,做到募集資金使用的公開、透明和規范。
第八條 公司在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具的股份登記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發行募集的資金。
第二章 募集資金存儲
第九條 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經董事會批準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條 公司應當在發行認購結束后驗資前,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應當在股票發行備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簡稱“股轉系統”)報備。
第十一條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公司應將募集資金及時、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資金專戶內。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不得隨意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出現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時,需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通過并及時公告。
第十三條 公司在使用募集資金時,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資金管理制度履行資金使用審批手續。凡涉及每一筆募集資金的支出均先經相關主管領導簽字后,報財務負責人審核批準后予以付款,超過公司董事會授權范圍的投資需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
第十四條 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關聯方占用或挪用。
第十五條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經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并披露后方可進行投資,并且可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三)投資產品的期限不得超過 12 個月;
(四)投資產品不得質押。
第十六條 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后 2 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用途等;
(二)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
(三)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第四章 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按照發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公司募集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審議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八條 公司變更后的募集資金用途原則上應當投資于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
第十九條 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 2 個交易日內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募集資金用途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募集資金用途;
第五章 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建立健全有
關會計記錄和原始臺賬,詳細記錄募集資金的存放開戶行、賬號、存放金額、支出情況及其相應金額、使用日期、對應的會計憑證號、對應合同、審批程序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時一并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接受主辦券商每年至少對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并在掛牌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一并披露。
第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相關規定使用募集資金,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和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改、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隨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6 年8月31日
董 事 會
2016 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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